14. 依據「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敍述何
者正確?
(A)將放射性核種加入其他物質結合成放射性化合物之過程稱為合成
(B)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限為6年
(C)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展示期間不得超過1個月
(D)高強度輻射設施應自核准安裝或改裝之日起2年內完成作業
統計: A(23), B(21), C(37), D(145), E(0) #2813563
詳解 (共 6 筆)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密封放射性物質:指置於密閉容器內,在正常使用情形下,足以與外
界隔離之放射性物質。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指密封放射性物質以外之放射性物質。
三、改裝:指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使用場所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變更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主射束方向。
(二)增加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
(三)增加X光機之公稱電壓。
(四)增加加速器之加速電壓。
(五)變更輻射防護屏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標誌:指將放射性核種加入其他物質結合成放射性化合物之過程。
五、櫃型:指原設計或製造型式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裝
置於有適當屏蔽之櫃中,使用時能防止人員進入,但該櫃不為建築物
之一部分。
六、高強度輻射設施,指下列之一設施: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達三千萬伏(30MV)以上之設施。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達三千萬電子伏(30MeV)以上之設
施。
(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達一千兆貝克(1000TBq)以上之設施。
七、過境:指貨品經由我國機場、港口,未經卸載,以同一航空器或運輸
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期間之停留。
八、轉口:指貨品經由我國機場、港口,卸載後以同一或不同航空器或運
輸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期間之停留。
九、表面污染物體:指一本身不具放射性之固體其表面受放射性物質污染
者,但不包括放射性廢棄物。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1條>
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設施經營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
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及檢查合格
後,換發使用許可證:
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二、原領使用許可證。
三、最近三十日內測試報告。
四、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另檢附最近一次
擦拭報告。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2條>
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展示許可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許可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展示之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30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或改裝,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完成。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一、高強度輻射設施應自核准安裝或改裝之日起二年內完成。
二、使用前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或應申請許可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自安裝或改裝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三、使用應申請登記備查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自核准輸入或轉讓之日起一年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