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領有特教津貼之教師,請假連續五天以上(含國定、例假日)者,特教津貼改由代理 人核實支領
(B)依幼照法施行細則規定聘任且聘期達二個月以上之代理或代課教師,準用行政院與 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依
(C)教保服務人員之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者,得以小時計
(D)教師因事假、病假期間所遺課務,經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代理,其應支給代 課、代理人之鐘點費或薪給,由請假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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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88), C(62), D(305), E(0) #31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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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4648
第 3 條依本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聘任且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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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特教津貼之教師,請假連續一星期以上(含國定、例假日)者,特教津貼改由代理人核實支領。


依幼照法施行細則 規定聘任且聘期達 三個月以上之代理 或代課教師:準用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 及地方各機關聘僱 人員給假辦法。

教保服務人員之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婚假、喪假、休假或慰勞假,得以時計;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者,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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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11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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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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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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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依幼照法施行細則規定聘任且聘期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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