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者,除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外,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其逾期違約金為:
(A)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B)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C)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D)個別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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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 C(269), D(6), E(0) #241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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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7565
(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之逾期違約金) 四十七、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者, 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 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 金。 (三)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 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 金額計算之。 (四)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 得個別計算違約金,不受前款但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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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562112
未解鎖
【採購契約要項】第 47 條(分段完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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