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王先生原任某證券公司營業經理,因違規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解除職務處分,其 同鄉老友郭女士邀他擔任南台投信公司業務經理,則其所受處分需滿幾年後始可擔任?
(A)永久不可擔任
(B)不受限制,隨時可擔任
(C)解除職務滿三年後始可擔任
(D)解除職務滿五年後始可擔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4), B(43), C(2614), D(197), E(0) #2035307

詳解 (共 1 筆)

#3693326

證券交易法 第53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

2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94259
未解鎖
第 6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
(共 9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