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之相關規定及函釋,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聲明異議,原則上以書面為之
(B) 關於人民對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間接強制措施不服所提聲明異議,如該局認無理由,應報由臺中市政府決定之
(C) 關於人民對新北市政府關於違反清運土石方義務之間接強制措施不服所提聲明異議,如該府認無理由,應報由新北市政府之上級業務監督機關(即中央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決定之
(D) 人民提出聲明異議,於收受駁回之書面通知後,得另依行政程序法提出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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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139), C(231), D(1202), E(0) #2543826

詳解 (共 3 筆)

#4575882

A 聲明異議,原則上以書面為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15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者,書面為之。但執行時得當場言詞為之,並由執行人員載明於執行筆錄

 

 

 

 

(B) 關於人民對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間接強制措施不服所提聲明異議,如該局認無理由,應報由臺中市政府決定之

 

正確

 

(C) 關於人民對新北市政府關於違反清運土石方義務之間接強制措施不服所提聲明異議,如該府認無理由,應報由新北市政府之上級業務監督機關(即中央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決定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9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I.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II.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30日內決定之。  B  C

 

III.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D) 人民提出聲明異議,於收受駁回之書面通知後,得另依行政程序法提出陳情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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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1113
第9條(對執行行為聲明異議)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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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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