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下列何者係屬錯誤之敘述?
(A)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其以 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 條件。
(B)投標廠商未符合採購法第36條所定資格者,得以銀行或 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C)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 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D)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 分,招標文件得訂明允許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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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29), C(13), D(51), E(0) #269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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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3428
採購法第37條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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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7807
(B) 投標廠商符合採購法第36條所定資格者,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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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9917

政府採購法 37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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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281

第 36 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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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58317
未解鎖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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