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 保險業務員如有下列何種情事,所屬公司得處以停止招攬或撤銷登錄之處分?A 對要保人、被保 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者;B 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 保險契約內容作不當之比較;C 以不當之方法慫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 受損害者;D 不參加商品說明會、專業課程訓練或參加該訓練成績不合格者
(A)BD
(B)ABCD
(C)ABC
(D)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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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642), C(876), D(20), E(0) #26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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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9761
保險公司只有在3種情況下可以撤銷業務員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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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3種情形:1、業務員違反管理規則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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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 行 為 態 樣 懲 處 標 準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疏漏未向保戶說明保單權利義務,致影響保戶權益。 停止招攬 3 個月。

2. 以不實之說明或故意不為說明保單權利義務,致影響保戶權益。 停止招攬 1 年。

3. 未向保戶說明投資型保險商品『重要事項告知書』(包括各項費用、投資 標的及其風險、相關警語與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等)之內容。 撤銷登錄。

4. 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有關『重要事項告知書』(包括各項費用、投資 標的及其風險、相關警語與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等)之內容,未對 保戶詳實說明,致影響保戶權益。 停止招攬 3 個月。

5. 未善盡第一線招攬責任、未於要保書內之『業務人員報告書』中據實報 告者。 撤銷登錄。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 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1. 保戶外觀明顯可見或業務員明知應告知事項而惡意隱匿或唆使客戶隱匿。 撤銷登錄。 2. 協助、任憑保戶偽造、變造或做不實之登載於要保書、理賠申請文件或其 他文件。 撤銷登錄。 3. 唆使(誘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應告知事項做不實之告知。 撤銷登錄。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得由各所屬公司依情節輕重函送懲處)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利用退佣、給予保費折扣或其他不當之折讓方式為招攬行為。 停止招攬 3 個月。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1. 未考量(準)客戶之保險需求,而假借節稅、基金、存款等其他名義為招攬 之訴求。 停止招攬 3 個月。 2. 逾越公司授權範圍,擅自利用話術或其他方式進行不當陳述、承諾或保證 為招攬行為者。 停止招攬 3 個月。 3. 未考量客戶需求,唆使客戶以借款、舉債方式購買新契約,嚴重影響保戶 停止招攬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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