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未經許可製造、轉讓、持有手槍之三種犯罪行為中,何種行為之法定刑 最輕?
(A)製造
(B)轉讓
(C)持有
(D)法定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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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94), C(711), D(401), E(0) #314415
統計: A(54), B(194), C(711), D(401), E(0) #314415
詳解 (共 2 筆)
#5328493
第7 條 (製造販賣或運輸重型槍砲罪)
I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II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III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IV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V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VI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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