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下列何者係屬錯誤之敘述?
(A)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其以 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 條件。
(B)投標廠商未符合採購法第36條所定資格者,得以銀行或 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C)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 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D)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 分,招標文件得訂明允許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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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91), C(13), D(32), E(0) #3096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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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7881
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2項:「特殊或巨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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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5202

採購法37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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