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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採購法規定?
(A)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招標文件得規定影本應載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廠商印章。
(B)機關採最有利標之總評分法中價格不納入評分者,得評選優勝廠商比減價格。
(C)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第6章爭議處理。
(D)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由招標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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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4), C(16), D(154), E(0) #1407487
統計: A(34), B(14), C(16), D(154), E(0) #1407487
詳解 (共 2 筆)
#146298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10 條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前項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絕。
第一項證明文件,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2 條
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6 條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本法下列規定:
一、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平等受邀之機會。
二、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投標廠商資格。
三、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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