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行政執行法規定,停止管收原因發生在管收後者,應由何機關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A)該管警察機關
(B)行政執行處
(C)行政法院
(D)原裁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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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753), C(20), D(276), E(0) #313466

詳解 (共 2 筆)

#1494192

第 21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

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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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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