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
(A)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B)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限之計算,其經機關通知及公告者,廠商接獲通知之日與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以公告之日起算。
(C)異議不合規定,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D)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將異議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對該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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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03), C(15), D(23), E(0) #66185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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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4條

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限之計算,其經機關通知及公告者,廠商接獲通知之日與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以日期在後者起算。

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

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

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

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5-1 條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

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2 條

前項廠商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

異議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招標機關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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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
    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
    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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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0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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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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