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有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民事事件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
(B)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原則上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C)債之契約依履行地之規定
(D)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之民事事件,原則上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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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72), C(341), D(58), E(0) #2796396
統計: A(71), B(72), C(341), D(58), E(0) #2796396
詳解 (共 3 筆)
#5254917
(C)兩岸條例§48 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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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5897
(A)第 47 條
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規定。但依行為地之規定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
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
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之規定。
(B、D)第 41 條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台 + 大 ➜ 台
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及其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大 + 外 ➜ 大
本章所稱行為地、訂約地、發生地、履行地、所在地、訴訟地或仲裁地,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
(C)第 48 條
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訂約地不明而當事人又無約定者,依履行地之規定,履行地不明者,依訴訟地或仲裁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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