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並非契約主體不適格所生之工程 契約爭議?
(A) 承攬人未聘有法定之專門人員。
(B) 營造業者逾承攬限額。
(C) 承攬公共工程之營造業者受評鑑為第三 級廠商。
(D) 可能風險產生後轉嫁於承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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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37), C(113), D(634), E(0) #1590374

詳解 (共 1 筆)

#2211764

工程契約爭議產生的原因實多,列舉常見之五種原因,分述如下:

1.       契約主體不適格: 分述如下:

(1.)  承攬者受停業處分或仍處於停業狀態。

(2.)  承攬者未具營造業者資格。

(3.)  承攬者未符營造業之分等資格。

(4.)  承攬者未聘有法定之專門人員。

(5.)  營造業者逾承攬限額。

(6.)  承攬公共工程之營造業者評鑑為第三級廠

2.契約約定內容未依公平合理之原則訂立

(工程定作人因處於締約地位較強之一方,可能風險產生後轉嫁於承攬人,故常約定有不合理之條款以為因應,產生過度不公平,即為雙方爭議之重要因素。)

3.契約約定內容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4.履約未依誠實信用原則進行。

5.不可抗力因素知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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