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非我國民法所規定之添附?
(A)動產與動產附合
(B)不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C)動產與動產混合
(D)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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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1855), C(354), D(166), E(2) #143669

詳解 (共 6 筆)

#114363


()附合是指二個以上的物相互結合,而成為一個物。附合後不能分離,分離有困難或所需花費過鉅者。其情形可分為兩種:


1.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例如,以磚、瓦等裝修他人之房屋後,磚瓦成為房屋之成分,無單獨所有權存在。(民法第811)


2. 動產與動產附合


例如,甲以乙之油漆,噴漆於自己之汽車,因汽車可視為主物,上漆後的汽車仍由甲取得所有權。(民法第812)


()混合動產與他人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的情形;即混合後不能識別,識別有困難或所需花費過鉅者。(依民法第813條規定準用第812)


附合、混合,則形成共有關係。


()加工指他人之動產,經過加工或改造,施以勞力,使其成為新物之法律事實。


原則上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加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加工物所有權屬於加工人。(民法第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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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127

附合

動產與不動產

動產與動產

動產+不動產重要成分

★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結合程度需達不分可離或分離費用過多!

動產+他人之動產

★需要損毀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此項動產,有可視為主物的,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權!

 

混合

加工

添附之效果

動產與他人動產混合

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準用前條之規定。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

加工物>材料價值→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因添附而取得權利者原始取得

★如依添附而受損者,可用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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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90
添附一、附合:1動產+不動產 (不動產所有)2動產+動產(共有) 二、混合:1動產+動產(共有or主物所有) 三、加工:加工行為+動產(材料所有人所有or加工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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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042
附合:2.動產+動產(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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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9868
15 我國民法所規定之添附?(A)動產與...

(共 10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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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87

民法…811~816  沒有提到不動產&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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