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有關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其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支付期之一年分地租
(B)地上權人,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C)地上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D)地上權因工作物或竹木之滅失而消滅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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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 B(111), C(169), D(43), E(277) #654109
統計: A(456), B(111), C(169), D(43), E(277) #654109
詳解 (共 5 筆)
#928106
民法第835條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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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888
民法837條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
金。
民法838條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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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386
(D)
民法841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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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6035
已訂地租3年
未訂地租1年
不可歸責前開1/2
可歸責土地人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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