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關於契約關係之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A)時效完成後,債務人縱不知該請求權時效已完成,然既經以契約承諾其債務,亦不得以不知時效 為由,拒絕履行該契約
(B)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契約之履行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C)依契約承認其債務,除須兩造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外,其方式應以書面為之
(D)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就其債務,與債權人約定另一給付期或為分期給付,可認已拋棄時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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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39), C(622), D(107), E(0) #2965661

詳解 (共 3 筆)

#5585098

民法§144Ⅱ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A)(B)正確
(C)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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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3454
第 144 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
(共 3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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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7865
民法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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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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