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述何種事業營運,在一般情形下不須有(直接或是間接)強制締約考量之必要?
(A)自來水公司對大台北地區的供水
(B)捷運公司「台北到淡水」的營運
(C) A 是偏遠地區僅有的一家藥局,因討厭 B 而拒絕出售藥品
(D)計程車業者拒絕搭載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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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50), C(121), D(539), E(0) #396383
統計: A(49), B(50), C(121), D(539), E(0) #396383
詳解 (共 1 筆)
#795820
強制締約,指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與其訂立契約的義務,對相對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此為對締約自由及相對人自由的限制,其主要情形有二: 一、公用事業的締約義務:郵政、電信、電業、自來水、鐵公路等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客戶或用戶供用的請求。 二、醫療契約的締結:醫師、獸醫師、藥師、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處方之調劑。法律所以設此規定,乃出於對生命健康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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