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 求而限制價格之共同行為,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主管機 關為許可時,應附多少時間之期限?
(A)不得逾 1 年
(B)不得逾 2 年
(C)不得逾 3 年
(D)不得逾 5 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6), B(226), C(378), D(2486), E(0) #1572773

詳解 (共 5 筆)

#3664114

第 15 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 16 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

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

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46
0
#2459609
公平交易法第16條(聯合行為許可之附加條...
(共 12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5949094

公平交易法第 16 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9
1
#6241689

公平法 第15條1項6款: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公平法 第16條1項: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公平法 第16條2項: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3
0
#7315813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98422
未解鎖
公平交易法§16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
(共 62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