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
求而限制價格之共同行為,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主管機
關為許可時,應附多少時間之期限?
(A)不得逾 1 年
(B)不得逾 2 年
(C)不得逾 3 年
(D)不得逾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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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226), C(378), D(2486), E(0) #1572773
統計: A(156), B(226), C(378), D(2486), E(0) #1572773
詳解 (共 5 筆)
#3664114
第 15 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 16 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
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
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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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9094
公平交易法第 16 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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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689
公平法 第15條1項6款: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公平法 第16條1項: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公平法 第16條2項: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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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813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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