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關於其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B)得請求登記為不動產所有人
(C)得向法院訴請判決為所有人
(D)得請求該他人協同辦理登記
(A)立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B)得請求登記為不動產所有人
(C)得向法院訴請判決為所有人
(D)得請求該他人協同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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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850), C(72), D(20), E(0) #3296000
統計: A(46), B(850), C(72), D(20), E(0) #3296000
詳解 (共 4 筆)
#6335936
正確答案為(B)。
以下詳細說明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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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要件:
- 根據民法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因此,必須符合「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以及「占有二十年」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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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
- 符合上述要件的占有人,並非立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而是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的權利。
- 因此,占有人可以向地政機關請求辦理所有權登記,經過地政機關審查符合要件後,才能正式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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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解析:
- (A) 立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錯誤。時效取得僅取得請求權,非立即取得所有權。
- (B) 得請求登記為不動產所有人: 正確。符合時效取得要件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C) 得向法院訴請判決為所有人: 錯誤。應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非向法院訴請判決。
- (D) 得請求該他人協同辦理登記: 錯誤。時效取得是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非請求他人協同辦理。
因此,選項(B)的敘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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