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你執行巡邏勤務,發現某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承修之車輛,遂依法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請問你填製通知單時應將汽車修理業者移送何機關處理?
(A)車籍地處罰機關
(B)駕籍地處罰機關
(C)戶籍地處罰機關
(D)行為地處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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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8), B(127), C(308), D(2114), E(0) #1808009
統計: A(558), B(127), C(308), D(2114), E(0) #1808009
詳解 (共 6 筆)
#3131817
第二十五條
舉發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汽車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n 車籍地處罰機關處理;以駕駛人或乘客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駕籍地處n 罰機關處理;駕駛人或乘客未領有駕駛執照者,移送其戶籍地處罰機關n 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送行為地處罰機關處理:n 一、汽車肇事致人傷亡。n 二、抗拒稽查致傷害。n 三、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領有駕駛執照且無法查明其戶籍所在地。n 四、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n 五、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n 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情形,應受吊扣執業n 登記證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者,移送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處理。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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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6111
第 25 條
舉發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汽車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車
籍地處罰機關處理;以駕駛人或乘客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駕籍地處罰機
關處理;駕駛人或乘客未領有駕駛執照者,移送其戶籍地處罰機關處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送行為地處罰機關處理:
一、汽車肇事致人傷亡。
二、抗拒稽查致傷害。
三、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領有駕駛執照且無法查明其戶籍所在地。
四、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
五、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情形,應受吊扣執業登
記證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者,移送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處理。
以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被通知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者,移送
其營運機構監督機關所在地處罰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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