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團體法亦為我國人民結社之法律依據
(B)結社自由之保障範圍不包含組織內部之安排,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得予以介入
(C)大法官解釋曾宣告人民團體法限制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之規定違憲
(D)結社自由包含社團組成之發起自由、名稱使用及更改名稱之自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 B(359), C(61), D(10), E(0) #3462399
統計: A(4), B(359), C(61), D(10), E(0) #3462399
詳解 (共 2 筆)
#6514336
A選項 釋字724
對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選任及執行職務加以限制,須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始符合憲23法律保留原則。
C選項 釋字644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D選項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就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