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298 條略誘婦女罪之行為客體?
(A)未婚的成年女子
(B)未滿 20 歲的女子
(C)事實上無行使親權之人或其他監督權人之女子
(D)離婚的 17 歲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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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326), C(135), D(77), E(0) #1646877
統計: A(154), B(326), C(135), D(77), E(0) #1646877
詳解 (共 10 筆)
#5025909
刑法第298條之行為客體
1.滿20歲之婦女 (A)---112年之後改18歲成年
2.已婚或離婚都可以 (D)
3.未受家庭監督權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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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8260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加重略誘罪,與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n之略誘婦女罪,其被害客體不同,前者其被誘人須未滿二十歲之女子,且n以有行使監督權之家庭及其他人之存在,而誘使脫離為必要,後者兼指已n滿二十歲或已婚之婦女或無行使監督權家庭之婦女而言,故如意圖營利略n誘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脫離家庭,即成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n無同時論以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之罪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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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9917
(A) 未婚的成年女子
成年112修法為18歲
成年112修法為18歲
(B) 未滿 20 歲的女子 修法後有疑慮,但仍為本題最好答案
未滿20歲,且未滿18歲,始為侵害監督人監督權,屬於241略誘罪客體
未滿20歲,且未滿18歲,始為侵害監督人監督權,屬於241略誘罪客體
(C) 事實上無行使親權之人或其他監督權人之女子
(D) 離婚的 17 歲女子
離婚不能成為241略誘罪客體(曾經結婚即已經自立脫離監督),但其自由法益仍受保護,故得成為298略誘婦女罪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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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略誘婦女罪保護客體:滿20歲女子,人身自由不被妨害
離婚不能成為241略誘罪客體(曾經結婚即已經自立脫離監督),但其自由法益仍受保護,故得成為298略誘婦女罪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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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略誘婦女罪保護客體:滿20歲女子,人身自由不被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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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0513
有人能解D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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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2518
想請問A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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