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現任資深法官、檢察官不得被提名為大法官
(B)司法院正、副院長均為大法官
(C)任期 8 年,連任以一次為限
(D)大法官有一定任期,與法官為終身職不同,因此並非憲法上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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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3484), C(467), D(617), E(0) #2064389

詳解 (共 7 筆)

#3591114

(A)憲法增修條文§5沒說

(B)憲法增修條文§5Ⅰ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C)憲法增修條文§5Ⅱ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D)憲法增修條文§5Ⅰ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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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3615

(D)大法官有一定任期,與法官為終身職不同,因此並非憲法上之法官

釋字第 601 號
明定大法官任期八年,並不得連任。
開有關任期之規定,雖與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為終身職之規定別,但大法官有一定任期,與法官為終身職,皆同一種身分之保障,自不能因大法官有任期而謂其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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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6767

(A)現任資深法官、檢察官 得 被提名 為大法官

→此規定 不 在憲法增修條文裡

                     在司法院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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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3795

6099f21ebb32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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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9983
憲增條文第5條第1項:  (1)司法院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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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4526
X(A)現任資深法官、檢察官不得被提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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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9360

【大法官是否為憲法意義之法官】
憲法訴訟法將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裁判化、法庭化),審理結果由解釋改以裁判宣告,以符行使司法權之本質。
否定說以修正前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認為,大法官職權僅限抽象規範審查、組織為秘密會議行事(直接受理、言詞審理、法庭公開)、審理結果宣告以解釋方式,不同於憲法意義法官,《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裁判方式審查案件,且職權包括具體規範審查與抽象規範審查

法官定位本即為三權分立下制衡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司法權,無論司法院大法官或一般法院法官均相同,憲法意義法官之身分保障本不限於終身職保障,大法官有任期八年保障(憲增5),雖不同於法官終身職保障,但亦為身分保障之一種,難謂不同規範制度而認為大法官非憲法意義之法官,故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司法院大法官為憲法意義法官已無任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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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83214
未解鎖
第 4 條 A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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