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據憲法第 8 條第2 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最遲應於24 小時內移送何機關審問?
(A)該管地檢署檢察長
(B)該管法院
(C)該管地檢署檢察官
(D)該管縣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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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298), C(68), D(29), E(0) #184072

詳解 (共 1 筆)

#155005

憲法所稱「逮捕拘禁」一詞,與刑事訴訟法上用語並未完全一
致;觀其本意,則刑訴法中「拘提、逮捕、羈押」等一切限制人
身自由之行為,即係憲法所稱「逮捕拘禁」。

對於犯嫌之人身自由限制,理論上應以「法院決定」為原則,即
由身處客觀地位之法官,決定是否對犯嫌施以羈押、逮捕、拘提
等強制處分。

惟實務上,目前需完全由法官決定者,僅有羈押一種,其它如拘
提、逮捕,刑訴法目前仍未限制僅得由法院決定,關於現行犯之
逮捕,甚至任何人皆得為之,且完全無需令狀。

至於院外司法警察人員,逮捕或接受現行犯後之處置問題,則依
下列法規依法行政:

刑訴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
察官..」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七條第一項: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認符合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得不予解送之規定者,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
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逕行釋放。但檢
察官未許可者,應即解送。」

即院外司法警察人員,對於逮捕或接受之現行犯,非得檢察官同
意,原則上應即解送,不得有任何不必要之拖延。

至於非現行犯之處置,則規定於同條第二項: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後,除依前項規
定得不解送者外,應於逮捕或拘提之時起十六小時內,將人犯解
送檢察官訊問。但檢察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

即院外司法警察人員,對於非現行犯之處置,得於逮捕或拘提犯
嫌後十六小時始解交檢察官訊問;惟本條文後段仍強調「檢察
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以彰顯檢察官仍為指揮官之地
位。

綜上所述,院外司法警察人員逮捕或接受現行犯後,原則上應立
即解送檢察官訊問,不得有任何不必要之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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