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得對受查證人使用戒具之法定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無從確定其身分
(B)毀損他人物品
(C)有抗拒之行為
(D)有逃亡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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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1), B(243), C(14), D(30), E(0) #1624397

詳解 (共 5 筆)

#233635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第1項: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

前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

一、有抗拒(C)之行為。

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B),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

三、逃亡(D)或有逃亡之虞。

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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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8943
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
前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
一、有抗拒之行為。(C)
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B),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
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D)
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補充※戒具:腳鐐、手梏、聯鎖、捕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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