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共有人就共有物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共有物之管理,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B)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共有物之管理,得以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C)共有物之簡易修繕,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D)訂定共有物之分管契約,應得到全體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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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409), C(619), D(302), E(0) #3705450

詳解 (共 6 筆)

#7221020
共有人就共有物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共有物之管理,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根據民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的管理採「雙重過半數」原則:共有人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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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共有物之管理,得以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民法第8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如果無法達到雙重過半數,可以應有部分合計逾2/3同意作為替代方案。

民法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3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4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5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C)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1. 民法第820條第5項規定,共有物的「簡易修繕」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不需要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
  2. 這是因為簡易修繕屬於維護共有物現狀的保存行為,具有急迫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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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訂定共有物之分管契約,應得到全體共有人同意✔️
分管契約涉及各共有人使用收益權限的重大變更,屬於處分行為或類似處分的重要管理行為,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79號號判例要旨

共有物之管理人不能自由處分共有物,若未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擅自處分,其處分行為,不能生移轉物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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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8611
本題詢問依《民法》規定,共有人就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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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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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5983
民法題能記再記囉,考民法第8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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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0 條
1.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3.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4.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5.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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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就共有物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共有物之管理,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根據民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的管理採「雙重過半數」原則:共有人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ㅤㅤ
(B)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共有物之管理,得以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民法第8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如果無法達到雙重過半數,可以應有部分合計逾2/3同意作為替代方案。





民法第 820 條
1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3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4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5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C)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民法第820條第5項規定,共有物的「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不需要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
這是因為簡易修繕屬於維護共有物現狀的保存行為,具有急迫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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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訂定共有物之分管契約,應得到全體共有人同意✔️
分管契約涉及各共有人使用收益權限的重大變更,屬於處分行為或類似處分的重要管理行為,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79號號判例要旨:
共有物之管理人不能自由處分共有物,若未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擅自處分,其處分行為,不能生移轉物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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