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有關行為人對於肇事之原因事實,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限於故意肇事與過失肇事
(B)包含無過失肇事、過失肇事與故意肇事
(C)僅限於過失肇事
(D)包含無過失肇事與過失肇事,但不包含故意肇事 ..
統計: A(348), B(597), C(239), D(750), E(0) #686975
詳解 (共 10 筆)
某A駕駛汽車故意撞傷(死)某B後逃逸,應否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 採否定說。
二、行為人如出於故意殺人、傷害、重傷害之主觀犯意,而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時,其死傷之結果,本可包括評價於殺人罪、傷害罪、重傷罪及其加重結果犯之刑責內,行為人既以殺人、傷害、重傷害之故意而駕車撞人,在法規範上,實無法期待其不為逃逸之行為。職是,本 罪「肇事」應限於行為人非故意之肇事行為。
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
立法院於今(2021/5/21)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事故逃逸罪之修正
單就大法官釋字第777號和考題做對照,扯到「故意或過失」、「有無認識」、「意外」等此範圍內相關「文義解釋」的考題部分,因現行法條未明確化,根本沒有正確答案...,所以自民國108年5月31日起,一切要等修法明確化後才做準,目前是處於灰色模糊地帶,答案怎選都不一定正確或錯誤,也就是無解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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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法官解釋來看,只告知違憲,而就「文義解釋」的部分,把這個皮球踢回修法者,請修法者根據「構成要件部分」、「義務部分」、「法律效果部分」再重新檢討,把文義給明確化;除102年系爭規定前之外,原有條文違反部分,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也就是說只要扯到「故意或過失」、「有無認識」、「意外」等此範圍內相關「文義解釋」的考題部分,因現行法條未明確化,根本沒有正確答案;所以大法官才說,關於構成要件部分,就行為與事故之發生間有因果關係之駕駛人,明定其主觀責任要件,亦即,除肇事者有過失外,是否排除故意或包括無過失之情形。倘立法政策欲包括駕駛人無過失之情形,有關機關併應廣為宣導。要修法者針對「故意或過失」、「有無認識」、「意外」等此範圍內相關「文義解釋」的部分,納入法條並明確化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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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08年5月31日釋字第777號解釋,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理由書二、88年系爭規定之刑度,未違反比例原則;102年系爭規定之刑度,於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部分,與比例原則有違
相關機關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102年系爭規定前,各級法院對駕駛人於事故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而逃逸,且無情節輕微個案顯然過苛之情形者,仍應依法審判。
理由書三、併予檢討部分
為因應交通工具與時俱進之發展,並兼顧現代社會生活型態、人民運用交通工具之狀況及整體法律制度之體系正義,相關機關允宜通盤檢討102年系爭規定之要件及效果,俾使人民足以預見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使其所受之刑罰更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例如:(一)關於構成要件部分,就行為與事故之發生間有因果關係之駕駛人,明定其主觀責任要件,亦即,除肇事者有過失外,是否排除故意或包括無過失之情形。倘立法政策欲包括駕駛人無過失之情形,有關機關併應廣為宣導,建立全民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共同參與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救護死傷者之共識。
(二)關於停留現場之作為義務部分,參酌所欲保護之法益,訂定發生事故後之作為義務範圍,例如應停留在現場,並應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等。
(三)關於法律效果部分,依違反作為義務之情節輕重及對法益侵害之程度等不同情形,訂定不同刑度之處罰,以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併予敘明。
單就大法官釋字第777號和考題做對照,扯到「故意或過失」、「有無認識」、「意外」等此範圍內相關「文義解釋」的考題部分,因現行法條未明確化,根本沒有正確答案...,所以自民國108年5月31日起,一切要等修法明確化後才做準,目前是處於灰色模糊地帶,答案怎選都不一定正確或錯誤,也就是無解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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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類題:
1.關於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依最新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據文義,係指「發生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外」之情形
(B)本罪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並非所問
(C)行為人對於「致人死傷」有否認識,均不影響本罪故意之成立
(D)本罪為刑法第294條第1項保護義務者遺棄罪之特別規定
公職◆刑法- 101 年 - 101年司法人員特考三等司法官刑法試題#8819
答案:C,D
43.關於刑法第 185 條之 4 之肇事逃逸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不以負過失責任為必要
(B)行為人故意運用車輛以為傷害他人之犯罪工具亦得成立肇事逃逸罪
(C)駕駛自行車肇事亦得成立肇事逃逸罪
(D)肇事逃逸罪為過失犯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6 年 - 特種考試外交.民航.稅務.原住民/法學大意#64754
答案:A
4 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下列有關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的敘述,何者為正確?
(A)本罪目的在於保護交通安全及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即時救護,駕 駛人肇事因而至少應有過失
(B)逃逸僅限於積極逃亡或隱匿等阻礙犯罪偵查行為,單純停留於現場非屬逃逸
(C)肇事不以行為人對事故發生負有過失責任,但仍以非出於故意為必要
(D)蓄意運用駕駛車輛招致事故發生且逃逸者,仍應成立本罪
刑事法與消防法規- 107 年 - 107 警察 升官 刑事法與消防法規(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消防法、災害防救法)#72686
答案:C
8.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以下簡稱本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罪所稱之「肇事」,以行為人對於肇事之發生須有過失為必要
(B)本罪所稱之「致人死傷」,行為人主觀上有無認識,在所不問
(C)本罪所稱之「肇事」,不包含行為人以動力交通工具故意傷害他人之情形
(D)行為人所犯肇事逃逸罪與先前發生交通事故之肇事犯罪,兩罪係屬想像競合關係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103 年 - 中央警察大學103年警佐班第34期(第1、2類)#16492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