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何種情形,得直接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A)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年齡在 60 歲以上
(B)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C)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
(D)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前國軍官兵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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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 C(19), D(1), E(0) #907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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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2484
第 16 條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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