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我國之禁止水域從事炸漁捕撈行為,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 物品,其所扣留之船舶、物品,主管機關應於多久的時間內進行處分?
(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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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6), C(292), D(12), E(0) #2988239

詳解 (共 2 筆)

#6142610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2條 1、大陸船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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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5056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
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3個月內為下列之處分
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發還;若違法情節重大者,得沒入。
二、留置之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收容遣返或強制其出境。
本條例實施前,扣留之大陸船舶、物品及留置之人員,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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