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實施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之「2 週彈性工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A) 48 小時
(B) 80 小時
(C) 84 小時
(D) 9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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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69), C(58), D(18), E(0) #1502509

詳解 (共 6 筆)

#3117999

現在勞基法30條第2項是: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所以這題的答案是否又需要修改?沒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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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170

同意樓上,現行每週48H。舊題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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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921
現行法令不是已經改為單週40小時,雙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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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6240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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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4722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二項,變形工時制度已修正,因此題目問題"每二周"修正為"每一周",且答案改為A選項


參考法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題目應更正為:實施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之「2 週彈性工時」,每一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A) 48 小時
(B) 80 小時
(C) 84 小時
(D) 96 小時

答案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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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8017

現行是每周48H,所以這題現在簡單說沒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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