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對於製造噪音妨害安寧,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噪音管制法分別定有罰則,下列何者係警察機關之裁
罰權限?
(A)限期改善
(B)罰鍰
(C)按日連續處罰
(D)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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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5), B(5115), C(120), D(81), E(0) #2353015
統計: A(475), B(5115), C(120), D(81), E(0) #2353015
詳解 (共 5 筆)
#591944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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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1516
社維68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社維72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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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2245
新修正的罰則為「一萬元」
第72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
三、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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