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供電容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室內消防栓設備設於一般場所時,應供其有效動作在 30 分鐘以上
(B)全區放射之二氧化碳滅火設備設於一般場所時,應供其有效動作 60 分鐘以上
(C)自動撒水設備設於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時,應供其有效動作 45 分鐘以上
(D)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採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應供其有效動作在 30 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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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203), C(209), D(1254), E(0) #3111719
統計: A(176), B(203), C(209), D(1254), E(0) #3111719
詳解 (共 8 筆)
#6047718
第 38 條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 `三十分鐘以上` 。
第 95 條
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之緊急電源,應採用自用發電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該設備有效動作<一小時以上>
第 211 條
自動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五項第二款
自動撒水設備之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
D的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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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927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20 條
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需達下列規定水溶液所需之水量以上,並加計配管內所需之水溶液量:
一、使用泡沫頭放射時,以最大泡沫放射區域,繼續射水十分鐘以上之水量。
二、使用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應在四具瞄子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瞄子個數未滿四個時,以實際設置個數計算。設於室內者,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公升以上;設於室外者,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
三、使用泡沫射水槍時,在二具射水槍連續放射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四、設置於儲槽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水量,為下列之合計:
(一)固定式泡沫放出口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表列之泡沫水溶液量,乘以其液體表面積所能放射之量。
三、使用泡沫射水槍時,在二具射水槍連續放射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四、設置於儲槽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水量,為下列之合計:
(一)固定式泡沫放出口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表列之泡沫水溶液量,乘以其液體表面積所能放射之量。
(二)補助泡沫消防栓依第二百十四條規定之放射量,放射二十分鐘之水量。
第 221 條
第一項
第一項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下列各款擇一設置:
第二項
第二項
前項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在所需放射時間之一點五倍以上。
也就是30分鐘的1.5倍為4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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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7883
A) 室內消防栓設備設於一般場所時,應供其有效動作在 30 分鐘以上
(B) 全區放射之二氧化碳滅火設備設於一般場所時,應供其有效動作 60 分鐘以上
(C) 自動撒水設備設於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時,應供其有效動作 45 分鐘以上
(D)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採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應供其有效動作在 30 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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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法
一般30min 公危45min 排放1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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