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之任期為憲法所明文保障?
(A)行政院院長
(B)監察院院長
(C)考試院院長
(D)司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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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4), B(3324), C(1114), D(2004), E(0) #2032521
統計: A(504), B(3324), C(1114), D(2004), E(0) #2032521
詳解 (共 8 筆)
#3522587
最佳解上鎖了....我解釋一下吧
(A)行政院院長
沒有任期保障,所以總統可以想換人就換人。如果做到底也是跟總統同進退
(B)監察院院長
監察院院長在憲法增修條文上的任期是6年,監察院委員也是
(C)考試院院長
這比較特別,雖然也是6年,可是在憲法上並沒有明文規定。而是規定於《考試院組織法》
(D)司法院院長
這在憲法上也沒有任期保障的,但只有院長跟副院長沒有任期保障。其他的15-2名任期都是8年。
但是任期個別計算的原因是因為「大法官並不是只會提名一次」,可以去查現任大法官的任期。同一任總統內提名的大法官並不會在相同時間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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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7708
考試院組織法已修法更正為任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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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6755
(A)行政院長 無任期保障
(B)監察院長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任期6年 
(C)考試院長 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第2項 任期4年
(D)司法院長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但書 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補充
立法院長 立法院組織法第13條第1項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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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334
建議最佳解修改一下----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名稱: 考試院組織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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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642
(A) 行政院院長→沒有任期
(B) 監察院院長→任期8年,得連任
(C) 考試院院長→雖然任期為4年,得連任,但是規定在考試院組織法,非憲法
(D) 司法院院長→沒有任期,司法院大法官才有任期,任期為8年,不得連任,但得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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