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26613
年份:114年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15 甲乙婚後感情不睦而欲離婚,關於離婚之要件及離婚後之身分上、財產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乙於協議離婚之書面上已簽名且有2名證人之簽名,嗣後乙不願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兩願離婚登記,此時甲得向法院訴請乙辦理離婚登記
(B)若甲乙於法院進行調解離婚,調解成立後須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離婚之效力
(C)甲乙無法成立兩願離婚之協議時,於訴請判決離婚後,甲乙不得協議何方擔任親權人,而應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D)若乙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甲則因經商失敗而無經濟能力(無支付能力),乙對甲請求給付贍養費為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