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股票上櫃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設五席董事,某日,董事甲與董事乙於出差洽公
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同時身亡,A 公司如何填補董事空缺?
(A)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
(B)於出缺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董事會決議補選日期
(C)於出缺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D) A 公司仍有三席董事,不必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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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23), C(307), D(30), E(0) #2990929
統計: A(89), B(23), C(307), D(30), E(0) #2990929
詳解 (共 6 筆)
#6551912
證交法26-3條第七項: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這裡指的是缺額數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不是缺少後整體的人數是否有低於所定席次三分之一。
這裡指的是缺額數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不是缺少後整體的人數是否有低於所定席次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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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8907
1.董事缺額大於三分之一 60日內由股東會補選
2.未滿五席者 最近一次股東常會補選
2.未滿五席者 最近一次股東常會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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