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差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治事項是中央立法、地方執行之事項
(B)委辦事項是地方立法、地方執行之事項
(C)自治事項僅受上級之適法監督,不受適當監督
(D)委辦事項僅受上級之適法監督,不受適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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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51), C(951), D(30), E(0) #1717767

詳解 (共 2 筆)

#2548524

地制法29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委辦規則需「核定」後才發布,推斷受制於適法性和適當性限制比例高,反推除不適法以外亦能因不適當不核定。


地制法 30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地制法43

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牴觸者無效。

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縣 (市) 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在法律上,下位階牴觸上位階明文規定是無效的。


釋字 498 解釋文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於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綜合以上推斷選項(c)答案較正確。有錯請告知


陳誠老師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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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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