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
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
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A)O
(B)X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6), B(29), C(0), D(0), E(0) #3087355
統計: A(116), B(29), C(0), D(0), E(0) #3087355
詳解 (共 2 筆)
#6213512
工程會解釋函(89)工程企字第89013106號: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四條於契約訂明因政策變更而為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之處置者,應一併載明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
1
0
#6208957
政府採購法第64條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