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將土地租與乙種植果樹,乙細心照料,一年後樹上結滿果實,該樹上果實屬於何人所有?
(A)甲
(B)乙
(C)甲乙共有
(D)甲乙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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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127), C(3), D(2), E(0) #396678
統計: A(166), B(127), C(3), D(2), E(0) #396678
詳解 (共 2 筆)
#1112741
乙有租賃受益,要果實分離後才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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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1297
依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而果樹與果實均為出產物,在其採收之前均尚未分離,故其均為不動產之部份。而土地之所有權是屬於甲,故果實與果樹之所有權均為甲所屬。
依民法第70條第1項「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對於原物有收取權之人,天然孳息一旦分離,當然即歸其取得。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收取權為原物所有人擁有。(除原物所有人之外還有1.享有一定物權之人,如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典權人、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用益債權人。2.一定親屬關係之人,親權人、監護人)乙將果實採收之後,果實與果樹分離後,乙即取得了果實的所有權。
故所產果實屬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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