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關於分別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有部分係指一定比例之所有權,俗稱持分
(B)讓與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時,應以書面辦理登記
(C)不動產之共有人欲分割共有物時,得隨時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D)土地之共有人欲讓與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主張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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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124), C(492), D(121), E(0) #1871546

詳解 (共 7 筆)

#3000729
(B)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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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8591
我的觀點是  C.分割共有物時,應先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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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5283
民法823條其意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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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4610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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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358
第823 條 (共有物之分割與限制)I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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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430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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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0217
關於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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