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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外交特種考試_四等_外交行政人員類科行政組: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116521 | 科目: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外交特種考試_四等_外交行政人員類科行政組: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116521

年份:112年

科目: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1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地方制度法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以記名投票為之,違背憲法第 129 條所定各種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 方法行之
(B)縣(市)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 為當選
(C)縣(市)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 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D)中央法律要求地方議會應以記名投票方式選舉議長、副議長,並不侵害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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