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據刑事鑑識手冊規定,有關生物跡證參考檢體之處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採取時,優先採取血液檢體,其次為唾液檢體
(B)人體血液採取應由醫事人員為之,取至少 2 毫升血液
(C)採取唾液檢體時,須採樣 2 枝棉棒
(D)被採樣人為未成年者,應由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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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042), C(284), D(300), E(0) #293815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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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鑑識手冊規定59 生物跡證參考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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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2331

依照刑事鑑識手冊第六十二點:

生物跡證參考檢體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採取參考檢體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取得被採樣人之同意,並填具勘察採證同意書。被採樣人為受監護宣告或未成年之人者,應取得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執行採取時,優先採取唾液檢體,其次為血液檢體,採取方法如下:
1. 唾液檢體:採樣前先請被採樣人以清水漱口,滌除其口中之殘屑物,再以棉棒擦拭被採樣人口腔二側黏膜細胞,須採樣三枝棉棒,待棉棒陰乾後置入紙袋保存。
2. 血液檢體:人體血液採取應由醫事人員為之,取至少二毫升血液,置於含有 EDTA抗凝劑試管(紫色瓶蓋)內並冷藏保存。被採樣人曾接受骨髓移植或採取前曾因急救接受輸血者,宜避免採取血液檢體。
(三)送鑑時註明被採樣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並注意個人資料保護。
(四)參考檢體鑑定完畢,除案件後續偵審留用或依法律規定應留存外,依下列方式處理:
1.實驗室鑑定後得檢還原送鑑單位或定期辦理銷毀。
2. 採樣單位得檢還被採樣人或定期辦理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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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錯在,唾液優先再來才是血液

C錯在,應用3支棉棒

D錯在,被採樣人如果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採樣時,應取得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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