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關於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內政部及經濟部會同公告查禁
(B)一律不准輸入及外銷
(C)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以罰鍰
(D)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情節重大者,得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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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 B(1130), C(295), D(83), E(0) #1218985

詳解 (共 5 筆)

#3343032
得輸入,但須先取得內政部警政署同意(20-1條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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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213
第 20-1 條
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為模擬槍。模擬槍,足以改
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
禁。
模擬槍之輸入,應先取得內政部警政署之同意文件。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
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者,不在此限。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改造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
鍰。
警察機關為查察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
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
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並不得妨
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項之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專供外銷及研
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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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4527

第20-1 條 (模擬槍之公告查禁及處罰)

I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內政部&經濟部

II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III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IV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V 警察機關為查察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及命提供必要之資料。

VI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VII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五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VIII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IX 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第二項但書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X 第二項但書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與第五項檢查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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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5308
第 20-1 條  1.具類似真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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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287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0-1條修法過後

模擬槍已改為刑事罰
模擬槍零件仍為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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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378995
未解鎖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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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843072
未解鎖
第 20-1 條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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