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現行公共債務法的規定,直轄市政府為加強債務管理、提高財務運用效能,得設立債務基金籌措財源,
下列何者非屬債務基金的資金來源?
(A)政府年度編列的債務還本預算
(B)債務基金產生的孳息
(C)政府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D)公營事業民營化的釋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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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152), C(237), D(970), E(0) #1269556
統計: A(117), B(152), C(237), D(970), E(0) #1269556
詳解 (共 3 筆)
#1343275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在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所編列之還本款項。 A
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C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 B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政府還本款項,九十一年度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四編列;九十二年度起應以各該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編列。
D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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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9045
公共債務法第11條第2項
前項債務基金來源如下:
一、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債務之償還。
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三、債務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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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378
公共債務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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