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 5 年內已處分之婚後財產,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此規定稱為:
(A)撤銷權
(B)追加計算
(C)追償權
(D)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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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02), C(15), D(33), E(0) #1234372
統計: A(0), B(102), C(15), D(33), E(0) #1234372
詳解 (共 4 筆)
#5044236
追加計算的意思
民法第1030條之3「追加計算」的規定是:當夫或妻其中一方為了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婚後財產,除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外,在離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可以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他方仍然可以要求分配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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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9984
追償權通常係指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以後,對債務人產生追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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