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將其所有土地供乙設定 30 年為限之普通地上權後,乙以該地上權供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丙對乙之債權;丙復以其對乙 之債權供丁設定權利質權,以擔保丁對丙之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丁皆得隨時拋棄其物權
(B)僅乙、丙、丁得隨時拋棄其物權
(C)僅丙、丁得隨時拋棄其物權
(D)僅丁得隨時拋棄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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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106), C(138), D(862), E(0) #1269431

詳解 (共 7 筆)

#1436430
1、甲為土地所有權人(765)=>甲如果拋棄土地所有權,將影響以該土地為標的物的地上權(即乙的普通地上權受影響),764二項但書前段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
 
2、乙為普通地上權人(832)=>乙如果拋棄普通地上權,將影響以該普通地上權為標的物的權利抵押權(即丙的權利抵押權受影響),764二項但書前段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
 
3、丙為權利抵押權人(882)=>丙如果拋棄權利抵押權,將影響丙對乙的債權的擔保(即丁的權利質權受影響),764二項但書後段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 上之利益者
(丙對乙的債權,有無擔保顯然對於以該債權為標的成立之權利質權有影響)

4、丁為權利質權人(900)=>無764二項但書情事,故得隨時任意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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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438
民法764: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 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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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259
質權才可以拋棄,只要拋棄該物(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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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5714
甲→所有權→764II但        ...
(共 6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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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3628

764II但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所以甲乙丙若拋棄物權,會影響其他人(乙丙丁)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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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336
請問有人可以解釋更白話一點嗎?
不懂為什麼只有丁得隨時拋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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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5172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
(共 1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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