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近日,金融詐欺或電信詐騙案件頻傳,警察辦理涉及帳戶匯款詐欺案件過程中,有關設定警示帳 戶及啟動金融機構聯防機制等措施,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受詐騙民眾親到金融機構告知遭受詐騙時,警察機關應於四小時內派員到場受理民眾報案
(B)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就疑似受詐帳戶圈存或止扣時,警察機關於二十四小時內未通知列為 警示時可逕予解除
(C)警察機關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時,原則以書面公文行之並至遲於三日內送達
(D)警察機關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時,其警示期限逾一年自動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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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461), C(291), D(101), E(0) #3116527

詳解 (共 2 筆)

#6022399
(A) 受詐騙民眾親到金融機構告知遭受詐騙時,警察機關應於四小時(二小時)內派員到場受理民眾報案
(B)現在圈存、止扣的時間改為48小時了喔,好像是在2023年5月多的時候就改了。
(C) 警察機關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時,原則以書面公文行之並至遲於三日(五日)內送達
(D) 警察機關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時,其警示期限逾一年(二年)自動失其效力
 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
二、存款帳戶經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衍生之聯防機制: (一)受詐騙民眾於金融機構營業時間中,親自至任何一家金融機構櫃 檯告知遭受詐騙時: 1.金融機構櫃檯人員於確認民眾身分、匯款或轉帳單據及瞭解民 眾被詐騙事由後,請民眾填寫「切結書」並撥打 165報案電話 。 2.金融機構憑切結書及匯款轉帳相關單據填寫「金融機構協助受 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再將此通報單及切結書 傳真至受款行之通報窗口。 3.警察機關須於 2小時內派員到金融機構受理民眾報案完畢並傳 真「簡便格式表」至受款行之通報窗口。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二、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包括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但書規定所開立之存款帳戶。
三、通報: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以公文書通知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或解除警示,惟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銀行,逾期未送達者,銀行應先與原通報機關聯繫後解除警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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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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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A) 受詐騙民眾親到金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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