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土地稅法之稽徵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價稅以每年 7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 11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B)主管稽徵機關於查定納稅義務人每年應納地價稅額後,應填發地價稅稅單,分送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並將繳納期限、罰則、繳納方式、稅額計算方法等公告週知
(C)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D)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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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6), B(30), C(65), D(17), E(0) #3189903
統計: A(406), B(30), C(65), D(17), E(0) #3189903
詳解 (共 2 筆)
#6007445
分析如下:
(A) 地價稅以每年 7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 11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依照土地稅法§40條之規定如下,是以「每年 8 月 31 日」,不是7/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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