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舉發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下列何者依規定應當場暫代保管其駕駛執照?
(A)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逾期6個月以上
(B) 職業汽車駕駛人逾期審驗6個月以上
(C) 使用吊銷或註銷之號牌行駛
(D) 拒絕接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酒精濃度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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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59), C(72), D(218), E(0) #715462
統計: A(29), B(59), C(72), D(218), E(0) #715462
詳解 (共 10 筆)
#1442250
D拒絕酒測是直接吊銷駕駛執照並非保管期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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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811
拒測不用當場代保管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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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797
所以這題答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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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908
(一)使用偽造、變造、矇領、吊銷或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
(二)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職業汽車駕駛人逾期審驗一年以上。
(四)汽車駕駛人駕車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
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
(五)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第二十九條之二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之情形因而致
人重傷或死亡。
(六)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
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
(七)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前段之情形。
(八)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本條例第三
十五條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
絕接受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測試檢定。
(九)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情形。
(十)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五十四條各款之情形因而肇事。
(十一)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十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而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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