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下列何者為非
(A)灌溉與排水系統應有明確之區分
(B)現有埤池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
變更使用
(C)設置於引水口或分水口之重要水門的量水設備,其量計誤差超過百分之十時,
應即矯正
(D)登記之水權因水源之水量不足,發生爭執時,用水標的在先者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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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03), C(1429), D(430), E(0) #395817
統計: A(74), B(103), C(1429), D(430), E(0) #395817
詳解 (共 9 筆)
#1273368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引水口或分水口由管理機構設置水門指定專人管理之,重要水門並應配有適當之量水設備,經常紀錄水位及流量,量計誤差超過百分之五時,應即矯正。
第22條
灌溉與排水系統應有明確之區分,灌溉餘水應由規定之退水道或排水路排洩。
第39條
現有埤池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使用。
水利法
第20條
登記之水權,因水源之水量不足,發生爭執時,用水標的順序在先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者,先取得水權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而同時取得水權者,按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比例分配之或輪流使用。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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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16325
台灣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
(A)灌溉與排水系統應有明確之區分,灌溉餘水應由規定之退水道或排水路排洩。
台灣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39條
(B)現有埤池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使用。
台灣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 引水口或分水口由管理機構設置水門指定專人管理之,(C)重要水門並應配有適當之量水設備,經常紀錄水位及流量,量計誤差超過百分之五【百分之十】時,應即矯正。
【10%→5%】才對
水利法第20條(用水優先權之順序)
(D)登記之水權,因水源之水量不足,發生爭執時,用水標的順序在先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者,先取得水權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而同時取得水權者,按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比例分配之或輪流使用。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整理優先權順序
1.用水標的順序在先者
2.先取得水權者
3.(兩者順序相同時兩方案皆可)
A.按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比例分配
B.輪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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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64755
設置於引水口或分水口之重要水門的量水設備,
其量計誤差超過百分之十五時,應即矯正。
(C) 10% → 量計誤差超過 15% 時,應即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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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894
話說我作法學緒論 循序模式為什麼前4題都是農田水利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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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012
引水口或分水口由管理機構設置水門指定專人管理之,重要水門並應配有適當之量水設備,經常紀錄水位及流量,量計誤差超過百分之五時,應即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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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46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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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018
準備一般公職考試錯了類似這種題目,應該可以放心直接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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